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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 - 08 - 14

    晋江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设在晋江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认定登记办理指南如下:


    一、办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0〕253号)的规定,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所订立的,正在执行期的有效技术合同,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技术合同类型具体包括:


    •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

    • (三)技术咨询合同 ;

    •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培训、中介。


    二、办理流程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若与境外、国外签订的技术合同,由买方代办登记),采用网上登记(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http://210.76.97.54/)和纸质资料审查相结合方式。

    (一)提交申请:卖方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选择“合同申请”,准确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完成网上申报。首次申请需先到登记处注册。

    (二)报送资料:将完整、合法、有效的申办资料(详见本办理指南“四、申办资料”)报送至登记处。

    (三)审核受理:登记处对申办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认定登记: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合同,给予办理登记,出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其中,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大技术合同,需先初审上报福建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登记。


    三、办理时限

    申办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四、申办材料

    (一)技术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骑缝>);

    涉外合同未订立中文合同的,合同必须附上中文翻译件,翻译件要有申报方盖章和负责人签字,且申报方必须承诺翻译件与原合同内容一致无误,并承担由于翻译偏差带来的一切后果。

    (二)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一式三份);

    (三)技术方案(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需提供,一份并盖公章);

    (四)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新药生产、植物新品种权的,需提供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新药证书、品种权证书(复印件盖公章),并提供已备案的所有权变更资料(复印件盖公章);

    (五)与境外、国外签订的技术合同,还需提供经商务部门审批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

    (六)首次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需先注册,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各一份(复印件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提供执照证书原件核查)。


    五、不予登记情形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有关规定,不予登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二)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三)合同主体、标的、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四)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且当事人拒不补正的;

    (五)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

    (六)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

    (七)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无相应证书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

    此外,登记类型不规范的,不能登记。如:技术秘密许可等。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技术合同文本推荐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资料下载专区”下载);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采用含有其他部门、地区、行业协会等监制字样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三)遇到疫情等特殊时期,相关纸质材料可通过快递报送,或先扫描网络报送后再提交。

    (四)原办理指南与本办理指南不一致的,以本办理指南为准。


    七、联系方式

    晋江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平台科

    联系电话:0595-85667172

    地址:晋江市青阳街道崇德路283号友玉科技楼  


  • 2020 - 08 - 14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以及省、市、县有关部门的奖励性后补助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晋江本级相关政策

    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9〕107号)的规定,在晋江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可享受以下技术交易奖励后补助:

    (一)对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专利技术及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实现技术交易(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秘密转让),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登记额10%奖励买方,卖方为我市科研机构、高校,则按登记额15%奖励买方,单一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20万元。

    (二)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泉州市级相关政策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20〕2号)的规定,在泉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签订的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享受以下技术交易奖励后补助:

    (一)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所签订的四技合同(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分别给予奖励。在泉州就地输出技术或吸纳各方技术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包含1500万),分别按1%和0.5%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包含1500万),分别按0.5%和0.2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不包含1500万)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包含1500万)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泉实施转化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6%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时优先推荐申请省级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四)依法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50万元。


    三、福建省级相关政策

    (一)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规定,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达到100万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科技成果购买补助

    根据《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计〔2015〕39号)的规定,对省内企业出资通过委托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获得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的,根据技术交易费用,给予50-200万后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后续研发活动。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

    根据《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9〕6号)有关规定,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成交金额的2%给予经费补助,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额最高50万元。


    四、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五、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科技晋江

  • 2020 - 08 - 12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近日,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下称《若干政策》),其中“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服务”等多项举措,进一步凸显了知识产权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生产集成电路超过1000亿块,较去年同期增长16.4%,保持较快增长;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现收入同比增长6.7%。在这一势头下,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也得到更多重视。“集成电路产业与软件产业科技水准高、经济投资大、综合效应强,其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也首当其冲,更举足轻重。”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表示。


    越来越多的案例显示,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据了解,目前,专利是大多数集成电路与软件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


    “在几十年的发展中,长电科技一路成长为全球范围内知名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持续的创新投入和自主知识产权积累所起到的作用是越来越大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梁志忠说,该公司芯片封装与测试主要涉及线路基板的设计。对于这些创新成果,该公司通过布局发明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已拥有中国专利1375件,国外专利2148件。


    致力于移动通信和人工智能物联网核心芯片自主研发的紫光展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凭借其在第二、三、四代通信技术时代的技术积累,在第五代通信技术(5G)领域也不断取得突破。“我们围绕5G和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创新、为下游产业赢得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目前,我们开展了知识产权情报收集与分析、风险识别与规避、差异化布局等工作。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布局,形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保护网。”该公司法务部部长杨洁静说。


    与此同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登记等保护形式也被更多企业所采用。从企业申请数据上来看,今年上半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5176件,同比增长78.2%,提交登记申请企业数量达到2195家,是去年同期的2.1倍。2019年,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同比增长34.36%。这表明,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正在运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软件著作权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这与不断从严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环境息息相关。


    自2001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强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工作。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已经办结多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有效保护了集成电路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进一步提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工作。而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除了著作权登记以外,以区块链技术进行相关保护也成为了未来探索的方向。


    在相关产业迎来快速发展的当下,对企业来说,《若干政策》提出的多项知识产权政策恰逢其时。“《若干政策》有望对芯片设计领域起到更好的规范与保护作用,我们期待未来国家能针对芯片封装测试这个领域出台更多的保护举措,加大创新保护力度。”梁志忠表示。


    “《若干政策》是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最新动员令与进军号。相关知识产权新政策与文件中其他七个方面政策相互衔接,成为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的推动力,期待由此有效地推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更大发展。”陶鑫良表示,此次政策的部署让我国在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有了落脚点,只有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才能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 2020 - 08 - 07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0〕23号),由各地方申报并经研究,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甘肃省等12个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试点。


      请各试点单位抓紧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报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及时开展试点工作,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8月30日前分别报送试点阶段性进展情况,2021年12月3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全面总结。如有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 2020 - 08 - 05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

    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印发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清单、免税商品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七)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八)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投融资政策

    (九)加强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有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秩序,做好规划布局,强化风险提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对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的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不得设置法律法规政策以外的各种形式的限制条件。

    (十一)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多渠道筹资,设立投资基金,提高基金市场化水平。

    (十二)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科技及知识产权保险等手段获得商业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为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小微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务。

    (十三)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创新适合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支持银行理财公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专门性资管产品。

    (十四)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境内上市审核流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作资本化处理。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通畅相关企业原始股东的退出渠道。通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不同发展阶段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等服务,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十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等方式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不断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利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给予支持。

    (十七)在先进存储、先进计算、先进制造、高端封装测试、关键装备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技术等领域,结合行业特点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优先支持相关创新平台实施研发项目。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执行软件质量、信息安全、开发管理等国家标准。加强集成电路标准化组织建设,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验证,提升研发能力。提高集成电路和软件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暂时进境货物海关手续,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复合型、实用型的高水平人才。加强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合作的方式,加快推进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优先建设培育集成电路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鼓励社会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加大投入,支持高校联合企业开展集成电路人才培养专项资源库建设。支持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和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

    (二十四)鼓励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以及高水平工程师和研发设计人员,完善股权激励机制。通过相关人才项目,加大力度引进顶尖专家和优秀人才及团队。在产业集聚区或相关产业集群中优先探索引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的相关政策。制定并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引进和培训年度计划,推动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中长期培训。

    (二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避免恶性竞争。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企业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相关支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七)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

    (二十八)探索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含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营造使用正版软件良好环境。

    七、市场应用政策

    (二十九)通过政策引导,以市场应用为牵引,加大对集成电路和软件创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带动技术和产业不断升级。

    (三十)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集群、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支持软件产业园区特色化、高端化发展。

    (三十一)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建设以专业化众创空间为代表的各类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按照市场机制提供聚焦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专业化服务,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大对服务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提升其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十二)积极引导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发展服务外包。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抓紧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托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成立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三十三)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化发展。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三十四)进一步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打击各种垄断行为,做好经营者反垄断审查,维护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机构的作用,加快制定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标准,推广集成电路质量评价和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

    八、国际合作政策

    (三十六)深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全球合作,积极为国际企业在华投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鼓励国际企业在华建设研发中心。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与国际行业组织的沟通交流,支持国内企业在境内外与国际企业开展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协作和国际标准制定。

    (三十七)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走出去”。便利国内企业在境外共建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开展投资等合作营造良好环境。

    九、附则

    (三十八)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九)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继续实施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 2020 - 07 - 30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泉州人才“港湾计划”,做好市县两级人才政策衔接,2019年我市优秀人才政策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政策进行并轨,同年修改出台本级优秀人才政策,并于6月24日正式实施。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5﹞87号)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全链条全流程升级工作意见等11份政策的通知》(晋政文〔2019〕10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优秀人才津补贴兑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依据晋政文﹝2015﹞87号经我市认定,且于2019年6月24日前仍符合认定标准的原晋江市优秀人才(即未根据新政策标准再重新认定为新优秀人才)。


    2、依据晋政文〔2019〕107号经我市认定后公布入选,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度晋江市优秀人才(包含原优秀人才且根据新政策标准重新认定的新优秀人才)。

    (1)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直属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引进的优秀人才;

    (2)落址在我市的高等院校引进的优秀人才;

    (3)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

    (4)2011年4月23日之后引进到我市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优秀人才认定条件证书取得时间早于我市开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

    (5)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媒体单位(含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媒体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

    (6)近三年内引进到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

    (7)近三年内引进到我市本级国有股比超过50%的国有企业工作的优秀人才;

    (8)近三年内引进到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医疗教育除外)工作的优秀人才;

    (9)晋江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


        二、申报材料


    1、符合申报对象1的,填写《晋江市优秀人才津补贴申请表》(一)(见附件1,一式一份);

    符合申报对象2的,填写《晋江市优秀人才津补贴申请表》(二)(见附件2,一式一份)。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3、上年度在我市个人所得税缴交证明(申请享受交通补贴的优秀人才不需提供),即经税务部门盖章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税收完税证明》)。其中,符合申报对象2的,如属以受聘方式引进到我市民营企业,且首次来晋时间超过三年,还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截图(进入首页中的“常用业务”→点击“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勾选2019年度所得类型为“工资薪金”→截图打印2019年1月至12月的缴税情况。该截图需经本人承诺写明“本截图与个人所得税APP一致”后签名盖手印,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上传至申报系统)。


        三、申报时间


    2020年7月29日-8月12日(工作日)。


        四、申报方式及申报流程

    1、符合申报对象1的原晋江市优秀人才,采用线下申报的方式,除报送纸质材料外,还需将申请表电子文档(文档名称需编辑工作单位全称)拷贝至晋江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符合申报对象2的晋江市优秀人才,采用线上申报的方式(如有工作单位变更、手机号码变更、银行账号变更的,需在“人才认定”模块提前提交变更申请,待审核通过后再进行津补贴申报),各用人单位可搜索“聚才网”登陆“优秀人才申报系统”,或直接连接http://rc.jucai.gov.cn/login(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极速模式),进入系统后点击“津补贴申报”模块提交材料。


    2、请各用人单位认真核实优秀人才情况,填写《晋江市优秀人才津补贴申请表》相关数据和信息,并由人才联络员签名、单位负责人签章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优秀人才2019年度在本市范围内有变动工作单位的,需分别提供新、旧单位的津补贴申请表、离职证明、旧单位劳动合同,符合申报对象1的,将上述材料报送至晋江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符合申报对象2的,将上述材料上传至优秀人才申报系统。


        五、注意事项

    1、各镇(街道)组织办、经济开发区党建办、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宣传工作,组织发动企业及时申报晋江市2019年度优秀人才津补贴。


    2、各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材料,不得空项、漏项,不得弄虚作假。


    3、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直属研发平台,落址在我市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落址在我市的高等院校引进的优秀人才,各项申报材料需先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再按办理程序报送。


    4、用人单位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兑现2019年度晋江市优秀人才津补贴。


        联系方式、附件下载

    联 系 人:

    小叶0595-85633128

    小张0595-85662310


    联系地址:

    晋江市青阳崇德路196号农商银行三楼晋江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


    附件:

    附件1《晋江市优秀人才津补贴申请表》(一)

    附件2《晋江市优秀人才津补贴申请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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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晋江市委人才办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8日

  • 2020 - 07 - 16

      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0〕159号)精神,日前,省工信厅印发通知,组织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8月7日前申报。

      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基本条件:

      1.在我省登记注册,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已获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具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企业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专业背景和较强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重要提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被推荐: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3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应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重点领域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导产品应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属于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或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产品;或属于国家和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

      申报企业还须满足四个专项条件

      其中,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创新能力方面: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截至2019年底,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项及以上。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经营管理方面: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等)。企业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等,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取网上填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和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推荐报送。

      下一阶段,省工信厅将根据各地推荐申报情况,按程序择优向工信部推荐不超过70家企业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0 - 07 - 09

    为持续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2020年省工信厅进一步调整省重点技改项目入库条件,拓宽项目入库范围,改革建立项目常态化受理申报、审核入库、集中发布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及时纳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库。经企业申报、各有关单位审核推荐和复核,日前,省工信厅发布了630项2020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名单,项目总投资212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599亿元,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新增销售收入3200亿元以上。

    省工信厅将组织各级工信部门加大项目实施推进力度,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切实服务项目建设,推进重点项目早日竣工投产、达产生效,为增强工业稳定增长提供后劲支撑。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0 - 07 - 09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建立动态企业库”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年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培育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产品基础上,继续加大培育力度,组织开展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进一步提升其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提升在产业链供应链上的地位作用,带动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现组织开展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围绕提升产业基础能力、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创新驱动、市场带动、上下联动、持续推动,以优化环境和精准服务为保障,分层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分类促进企业做专、做精、做大、做强。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培育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产品的基础上,继续加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力度,促进其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得到明显提升,在产业链供应链上的地位作用得到明显提升,带动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

    培育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属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拥有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产品的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具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企业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专业背景和较强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被推荐: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重点领域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导产品应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属于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或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产品;或属于国家和各省(区、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
         
      (三)专项条件
      1.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3.创新能力。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截至2019年底,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项及以上。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4.经营管理。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等)。企业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等,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三

    组织实施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小企业地区分布情况和各地资金支持力度,我部确定了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名额(附件1)。超出推荐名额的,一律不予受理;已列为我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不再推荐报送。
         
      (一)推荐和初核。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和初核工作。重点从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择优组织填写“2020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附件2)。要严格按照申请书所列初核指标(4项必备指标和10项可选指标),参考“佐证材料”(附件3)进行初审核实,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审核公布。我部组织对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并发布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三)动态管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3年。我部组织对入选满3年的企业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将予以撤销。有效期内如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撤销。

      (四)申报方式。
      1. 申报采取网上填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2. 企业通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线报送系统(zjtx.miit.gov.cn,技术支持电话:18217433058),按照本通知列明的申报材料,8月7日前在线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网上下载打印申报书,初审核实后按要求报送(佐证材料无需报送,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五)报送要求。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8月2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推荐汇总表(附件4)、申请书纸质件(一式两份),邮政特快专递(EMS)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四

    相关要求

      (一)加强梯度培育。各地要完善梯度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培育企业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确立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与举措,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支撑服务。各地要强化精准服务,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深化融资服务,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三)注重示范引导。各地要认真总结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经验和做法,注重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不断提升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附件:
      1.各省推荐名额                 
      2.2020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                 
      3.佐证材料(供参考)                 
      4.推荐2020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7月6日


    查阅“附件1-4”,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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