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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 - 10 - 0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6日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

    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支持发展智能制造,加快培育新动能,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1.支持制造业企业购置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购置研发设备提升创新能力,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对国家级或市级智能制造领域试点示范、新模式应用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对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升级发生的设计咨询诊断费用,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4.培育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和服务商,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5.对国家或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内外网络、标识解析节点建设、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等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支持工业企业上云,对上云工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7.支持新型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对新建并投入运营的第五代移动通信(5G)基站给予每个基站2万元奖励,对光网络单元(ONU)、内容分发网络(CDN)以及5G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国家重大专项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8.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国家“核高基”(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基础软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等集成电路重大专项、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取得突破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设计企业开展多项目晶圆(MPW)及首次工程批加工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9.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专项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取得突破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增长幅度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0.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对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按销售额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1.支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软件首版次示范应用。对列入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的制造企业、开展首版次软件产品产业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2.对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及服务支撑平台、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及涉及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等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3.支持区块链产业创新发展。对区块链核心技术研发、国家级区块链应用示范等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4.支持智能科技应用场景建设。支持人工智能、车联网、大数据、区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等示范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重大项目、平台,对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发展绿色制造

    15.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创建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示范单位,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支持绿色化改造,培育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的示范单位,按照总奖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16.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视情况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7.支持企业创建创新中心。对被认定为市级创新中心的,对其申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每年支持最高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1∶1地方资金配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8.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设计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优质企业发展

    19.对国家制造业领航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本市重点培育的领航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本市重点培育的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0.推动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对获批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1.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智能科技企事业单位,给予每证2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22.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对获批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3.对大数据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4.对获批国家级、市级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5.支持大数据评估。对大数据领域合同额占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支持。对首次通过国家《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7988—2019,DS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DCMM)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6.支持大数据交易。对本市已经成立并开展实际业务的数据交易中心,给予不超过年度交易额20%、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G基站、光网络单元、内容分发网络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九、资金使用评价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实施单位,进行资金使用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原文链接:

    http://www.tj.gov.cn/zwgk/szfwj/tjsrmzfbgt/202008/t20200807_3422752.html


  • 2021 - 10 - 09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9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支持目标

     

    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用好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加快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引育,着力打造一批样板车间、示范工厂,为智能科技企业提供应用场景和市场空间,不断优化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环境。

     

    二、“智造”政策十条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1.支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应用展示中心建设,树立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参照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标准,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智能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获得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立项批复后,再次给予200万元补助。

     

    2.支持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对已经开工且在年内竣工,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由企业自行选择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给予一次性支持:一是按设备总投资的3%给予补助;二是按设备贷款金额的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三是按设备融资租赁综合费率(租赁利率与手续费之和)中的8个百分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综合费率)。每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支持本市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对经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实施智能化改造提供的咨询、诊断服务,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对制定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并启动实施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国家和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两年内通过国家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上述行为补贴资金之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支持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支持本市企业围绕信息技术重点环节的应用、传统产业网络化升级改造、互联网制造新模式、互联网的“双创”等各类支撑平台、工业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体验中心等方向,对列入市级示范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工业企业上云。兑付向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专精特新”等国家及市级各类试点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发放,并经企业按规定使用的“云惠券”。支持工业企业核心业务系统和重点设备“上云上平台”,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对企业业务系统云端迁移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

     

    1.支持实施“机器换人”工程。支持我市企业购买使用机器人、具备联网功能数控机床、增材制造等智能制造核心装备,提升企业智能化生产水平,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应用企业,所购产品须用于本企业生产活动,按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发展。鼓励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以优惠价格销售给本市企业,以优惠30%的价格向本市企业销售机器人并实际使用的,对生产企业按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30%。销售价格是由第三方机构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已有型号的机器人主要参考生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平均价格,新型机器人主要参考同类型产品平均销售价格。

     

    (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支持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支持集成电路设计重点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获批国家“核高基”等重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及“芯火”基地(平台)等集成电路产业试点示范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五)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1.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承诺三年内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需用于研发投入和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奖励不可重复享受);对上一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企业,承诺三年内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需用于研发投入和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2.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示范项目。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获得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给予国家支持资金1:1,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金补助;获得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试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六)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

     

    1.支持大数据产业重点项目。支持大数据企业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围绕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安全保护等环节突破关键技术瓶颈,研发大数据存储管理、大数据分析挖掘、大数据安全保障等领域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的资金支持。

     

    2.支持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大数据企业在重点行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等全生命周期深入应用,积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批准的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批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培育新模式应用示范

     

    1.支持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对承担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与新模式项目的工业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参照《工信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要素条件》,被认定为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总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

     

    2.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参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重点支持方向,根据我市装备技术水平,确定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对列入名单的制造企业,按照所列装备年度最多不超过三批次、100台(套),单台(套)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其中,成套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键零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八)加强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发展

     

    1.支持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支持军民融合领域企业智能软硬件产品产业化及提升产业化水平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纳入《关于加快军民融合龙头工程、精品工程和重要项目建设意见》和《天津市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的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重点示范项目优先支持。

     

    2.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研发。支持军工技术转民用研发,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网信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军民融合研发,按照企业对该项目研发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企事业单位获取军工资质。对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证书给予15万元补助,每个单位合计不超过50万元。

     

    (九)提升智能科技研发创新能力

     

    1.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创新能力,鼓励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增强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无偿资助,每个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支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成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以资金配套补贴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以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数额为依据,给予1:1地方资金配套支持。

     

    2.支持创建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支持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创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对由天津市推荐申报,并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1.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不断提升生产技术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对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我市智能科技领域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2.支持智能科技龙头企业。支持本市智能科技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对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龙头企业,经认定后给予资金奖励。对于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前三的龙头企业,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对于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且全市前两位的龙头企业,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

    其他国家要求和市政府批准事项。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三、支持方式

    1.项目类。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视项目建设周期,采取一次性补助和分阶段补助两种形式。对于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及以内的项目,采取一次性奖补的方式;对于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分阶段目标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通过再立项下达专项资金。

     

    2.奖补类。对达到奖励补助标准的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认定后,予以一次性奖补。

     

    3.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后1个月内,各区1:1配套资金需足额及时到位。

     

    4.优先支持。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内的企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申报及评审

     

    (一)申请单位应在天津市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企业应在天津市两化融合评估系统(tjpg.cspiii.com)中完成年度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自评估。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天津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详细申报要求见每年度专项申报指南。

     

    五、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注:政策最终解释以《天津市智能制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智能制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推动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总体行动计划》及十大专项行动计划,制定以下政策。

     

    一、政策目标

     

    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聚焦智能终端产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智能化应用等智能科技重点领域,加大对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软产业”的支持力度,壮大智能科技产业,抢占发展制高点,推动天津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

     

    设立专项资金。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加快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培育,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鼓励实施“机器换人”工程,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购买价格的15%,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打造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对纳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名单或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先进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设备总投资3%至5%的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不超过8个百分点的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发生的设计咨询诊断费用,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工业企业上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培育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和服务商。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动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对市级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对上云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支持企业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对承担国家级或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壮大,对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销售机器人给予事后奖补,鼓励机器人制造企业以优惠30%的价格销售给本市企业,由财政对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30%。支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市级首台(套)的装备,按照单台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的项目(平台)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应用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加强军民融合发展。大力推动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研发项目和军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的企业,按研发经费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智能科技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三、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基金

     

    统筹发挥好现有基金作用,由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母基金,再通过设立子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放大基金功能,形成总规模1000亿元的基金群。重点投向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智能传感器、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智能汽车等智能科技新兴产业。其中,设立总规模300亿元的子基金群,投向智能制造终端产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放宽引导基金投资母基金不得超过总规模30%的限制,并可视情况调整出资规模和比例。(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建设智能科技人才高地

     

    加强学科建设。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等有条件的高校设立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鼓励高校自主设置人工智能学科方向,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加强人工智能与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技术等新工科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机构合作开展人工智能学科建设。鼓励拓宽人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模式。紧密对接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抓紧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高专业度人才。(牵头单位:市教委)

     

    集聚高端人才。对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领军企业引进的核心研发人才,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对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畅通高端人才“绿色通道”,对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或有市场影响力企业引进的人才,可直接享受人才引进相关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创新创业。鼓励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等顶尖人才及其团队来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填补国内空白的智能科技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必要时可进一步增加。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市财政给予相应匹配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

     

    优化人才服务。优化引进人才“绿卡”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优质高效服务,支持引进的高端人才在津购买首套自住用房。对持有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的智能科技领域高端人才,其外籍子女就读本市国际学校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5万元资助。对入选国家及市级“千人计划”的外籍人才,给予连续3年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商业医疗保险资助。对智能科技领域重点企业的急需型人才,由企业家自主确定落户条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

     

    五、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支持智能科技研发创新。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区别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企业创建创新中心,对被认定为市级创新中心的,对其申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1∶1地方资金配套。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智能科技重点企业按照经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费用额给予奖励,其中当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10%,当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至10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15%,当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20%。奖励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引进两院院士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在实现智能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100万元。企业转化或应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智能科技创新成果,对成果交易受让企业、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科技成果研发作出重要贡献的骨干人员,给予成果转化收益50%以上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

     

    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经认定的管理单位,可享受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财政资金补贴。经审核确认,按年度服务费用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政资金补贴(属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校准、评估、评价等产生的费用不在补贴范围内)。(牵头单位:市科委)

     

    六、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对智能科技领域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智能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和龙头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对并购重组智能科技领域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入我市的智能制造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科技企业,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各区人民政府)

     

    七、推进智能科技协同发展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过渡期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主营业务范围与原来保持一致,又不能完成“整体迁移”的,实行1年过渡期政策,由所在区政府对其在过渡期内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部分给予相应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委,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行业组织发展。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引进、设立和培育智能科技领域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等组织机构,整合产业链、创新链资源,集聚上下游企业落户。对新认定的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委)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高端智库建设。全面加强与中国工程院等单位合作,推动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天津研究院和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建设,尽快形成引领我国智能科技发展的高端智库,助推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科委)

     

    八、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政府和公共数据资源集聚、共享、开放,全面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构建大数据发展支撑体系,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对大数据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大数据在制造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售后服务等全生命周期应用,培育一批大数据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对获批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企业。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3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的房租减半。(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到知识产权“侵权必查、有案必破”。(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出版局)

     

    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应用。支持企业加强人工智能重点技术和应用领域核心专利培育,形成更多高质量核心专利。开展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导航和专利风险防控工作,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成果加速转化,带动人工智能产业化。进一步完善在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模式创新,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利用与扩散。(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实施智能科技标准与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修)订,对牵头制定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

     

    各区相关支持政策优于本政策的,按各区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年后视运行情况优化完善。

     

    原文链接:http://www.elecfans.com/d/709927.html


  • 2021 - 10 - 09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税局直属分局、国税局海税分局、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地税登记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7年3月30日

    附件

    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做好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集成电路企业”)税收减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市“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证明出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四条  申请证明出具的“集成电路企业”须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天津市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的范围,分别按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1)、《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2)的规定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天津市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证明出具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企业”基本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及审查程序

    第八条  “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每年2月底前申请企业对照财税〔2015〕6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按照财税〔2015〕6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企业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异议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必要时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依据公示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企业可凭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的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申请受理等相关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经审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出现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补缴存在以上行为所属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gk.tj.gov.cn/tjsfzhggwyh/fdzdgknr/lzyj/202005/t20200519_2374446.html


  • 2021 - 10 - 09

    各区县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国税局直属分局、国税局海税分局、国税局稽查局、各区县发改委、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7月25日

    天津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6〕4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核查以及后续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五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第六条 办理备案时,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备案资料,其中备案资料按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要求提供,一式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备案表填报符合要求、备案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即时办结。 

    第三章   资格核查

    第八条 资料移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函件提交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市工信委;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市发改委。

    第九条 组织核查。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交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市工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对企业的研发情况、财务情况及产品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条 按时反馈。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市工信委结合评审结果和实地查验情况形成核查意见;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结合评审结果和实地查验情况形成核查意见,并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函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 

    第四章  核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收到市发改委、市工信委核查结果后,应及时将不合格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名单转交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及时申请办理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已享受税收政策优惠但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应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请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在两个月内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进行复核。经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复核后确认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追缴企业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当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滞纳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 根据财税〔2016〕4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财税〔2016〕49号文件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原文链接:

    http://cz.tj.gov.cn/zwgk_53713/zcwjst/202007/t20200719_2962746.html

     


  • 2021 - 10 - 09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规划(2021-202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18日

    集成电路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核心和基础,也是临港新片区着力打造的四大前沿产业集群之一。为进一步提升临港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能级,推动更多集成电路产业资源和创新要素向临港集聚,建设世界级的“东方芯港”,现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临港新片区创新型产业规划》、《临港新片区前沿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一)发展现状

     

    1.综合性产业基地雏形基本形成

     

    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以发展装备、材料业为起点,产业链不断扩展、完善。目前,新片区已引进华大、新昇、格科、闻泰、中微、寒武纪、地平线等40余家行业标杆企业,初步形成了覆盖芯片设计、特色工艺制造、新型存储、第三代半导体、封装测试以及装备、材料等环节的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生态体系。

     

    2.招商引资成果显著

     

    围绕重点项目实施精准招商,已落地项目协议投资金额累计超1193.6亿元,其中投资额100亿以上重点项目3项。重点项目建设有序推进,部分项目已经开始形成产出。

     

    3.载体和平台建设积极推进

     

    启动东方芯港特色产业园建设,进一步拓展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空间,提升产业承载能力。已规划布局一批重大平台,包括:上海国微EDA研发中心、上海临港电力电子研究院、上海临港化合物半导体创新研究院等,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创新策源能力进一步增强。

     

    4.“卡脖子”技术产业化激发新增长动能

     

    新片区承接国家战略需求,积极对接“卡脖子”技术产业化落地项目,在EDA工具、大硅片、新型存储、核心设备等领域实现布局,补齐上海集成电路产业链短板。

     

    5.产业发展政策支撑进一步完善

     

    管委会于2019年10月发布了促进产业发展的16条政策和集聚发展四大重点产业的40条支持措施(简称“1+4”产业政策),对集成电路企业的项目建设、规模发展、企业并购、设备购买、研发投入、EDA/IP购买、企业流片、测试验证、推广应用以及生产性用电等给予全方位支持,新片区已成为国内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最优的地区之一。

     

    6.产业基金扶持力度持续加强

     

    集聚了总规模100亿元、首期规模50.5亿元的上海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产业基金,总规模100亿元、首期规模20亿的上海临港新片区科创产业基金,总规模100亿元、首期规模43.3亿元的上海超越摩尔产业基金,以及总规模400亿元、首期规模54亿元的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等,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入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二) “十四五”发展环境

     

    1.全球集成电路供应链加速重构

     

    当前,国内外形势正在面临深刻的巨变,加速了全球集成电路供应链的重构。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链不再是单纯基于市场机制在全球进行最优配置,而是更多加入供应链安全等因素考量。全球集成电路供应链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一是本地化,二是多元化,三是中美供应链布局逐步分化。

     

    2.集成电路技术、应用创新进入新阶段

     

    当前,除少数领先企业继续追逐先进工艺演进,竞争头部市场,多数企业开始转向发展成熟工艺及特种工艺,强化技术差异化战略。

     

    先进制程对芯片的性能提升的贡献正在下降,架构、系统、软件等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芯片设计、制造、封测融合成为趋势,芯片产品开发更多体现出从产品定义、系统设计、前段工艺技术和封测各个环节的系统创新。

     

    传统PC、智能手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5G、AI、自动驾驶、汽车电子、物联网、云计算等正成为驱动全球集成电路市场增长的新动力。未来,芯片需求将更多体现多样化、定制化等特征,对产业创新的引领作用不断加强。

     

    3.国内对集成电路产业重视力度空前

     

    继《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后,国务院再次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国内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激发了产业创新活力。同时,“国务院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对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实施项目窗口指导,强化高风险项目管理,推动集成电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当前,地方政府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热情不断高涨,多地均已出台专项政策或组建地方产业基金支持本地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下,国内启动一轮集成电路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热潮,中国已成为当前全球集成电路投资热点地区之一。

     

    4.进口替代成为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主线

     

    国际形势的变化驱使龙头整机企业加速国产化供应链重塑,加大了芯片自研力度,并加强了与国内龙头制造、封装企业的业务合作,同时开始将更多国产芯片产品纳入其采购体系。国产替代历史性机遇开启,国内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均将受益。“十四五”期间,国内集成电路行业有望打通市场、系统、芯片、技术等环节,迎来新的发展,开创新的局面。

     

    5.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面临重大机会窗口

     

    近年来,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战略地位持续提升。集成电路成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重点打造的前沿产业集群之一。上海市对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要求是建设综合性产业创新基地,打造“东方芯港”,并提出未来重大项目优先在临港落地。临港集成电路产业大发展的条件已经具备。

     

    (三) 问题与挑战   

     

    围绕打造国际一流的综合性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基地,临港集成电路产业从无到有,产业发展、生态体系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仍然存在一些短板,面临一些挑战。主要有:临港集成电路产业集群仍处于构建阶段,当前的产值规模、产出贡献依然较小;链接全球创智资源的开放式创新生态仍需完善,对全球集成电路技术创新的影响力有限;头部企业有待进一步做大做强,对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仍需加强;集成电路人才供需存在较大缺口,高端人才缺乏尤其突出;制度创新仍有空间,临港政策优势仍需要持续强化。

     

     二、“十四五”发展定位和目标   

     

    (一)发展定位

     

    围绕“高端引领、全链发展、创新卓越、跨界融合”16字方针,推动“东方芯港”成为响应自贸区战略与上海科创中心建设两大国家战略的重大承载区域。

     

    高端引领,打造国内最高水平、最大规模先进工艺及特色工艺制造基地,成为引领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未来发展的新引擎。

     

    全链发展,建设综合性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打造千亿级产业集群。

     

    创新卓越,打造世界一流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中心,代表中国参与全球竞争合作。

     

    跨界融合,构建产业发展的大平台、大生态,推动系统、整机与芯片等融合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基本形成新片区集成电路综合性产业创新基地的基础框架;到2035年,构建起高水平产业生态,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东方芯港”。

     

    产业规模:到2025年,集成电路产业规模突破1000亿元,芯片制造、装备材料主导地位进一步加强,芯片设计、封装测试形成规模化集聚。

     

    技术创新:到2025年,先进工艺、成熟工艺、特色工艺进入国际前列,EDA工具、光刻胶、大硅片等关键“卡脖子”技术产业化取得突破,2种以上关键装备进入全球领先制造企业采购体系。

     

    企业培育:到2025年,引进培育5家以上国内外领先的芯片制造企业;形成5家年收入超过20亿元的设备材料企业;培育10家以上的上市企业,围绕5G、CPU、人工智能、物联网、无人驾驶等细分领域发展壮大一批独角兽设计企业。

     

    人才集聚:汇聚超过2-5万名硕士以上学历的集成电路从业人员。

     

    高质量发展:园区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强度1500万元/亩,产出强度1500万元/亩。

     

        (三)发展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抓住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大发展、自贸区新片区建设契机,以打造上海集成电路产业面向未来的战略承载区和新兴增长极为目标,推进综合性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基地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东方芯港”。以“高端引领、全链发展、创新卓越、跨界融合”为主线,推进具有国内最高水平的集成电路制造、装备材料重大项目落地,带动设计、封装、测试等聚集,在特殊领域实现重大突破,加速上海集成电路产业由“一体两翼”(张江为一体,临港、嘉定为两翼),向“双核驱动”发展(张江、临港双核)。

     

    坚持高端引领,高质量发展。聚焦芯片研发、先进制造、核心装备材料等关键环节,推动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迈进,加快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率、动力变革,增强集成电路产业对区域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

     

    坚持全链建设,协同发展。注重全产业链发展,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产业集聚,提升规模效应,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区内外协同发展。

     

    坚持创新策源,引领发展。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优化区域创新生态,鼓励原始创新,推动关键“卡脖子”技术攻关,提升对全球集成电路技术创新影响力,加强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技术掌控,发挥集成电路产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引领作用。

     

    坚持开放共享,融合发展。坚持开放合作理念,加快构建适应集成电路产业特点和运行规律的国际化制度体系,积极融入全球集成电路产业生态体系,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企业、先进技术、高端人才,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跨国并购、离岸研发等,鼓励企业面向全球市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三、主要任务

     

    (一)产业高端引领工程

     

    围绕产业链高端、关键环节积极引进一批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引领带动强的重大项目,支撑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

     

     1.打造国内第一的芯片制造高地

     

    积极承担国家战略,追踪国际先进工艺演进,以发展先进工艺和特色工艺为两大重点,打造上海芯片制造新高地。积极对接引进国内最先进工艺线放大项目,推进磁存储器(MRAM)、3DNAND、半浮栅等新型存储项目落地,提升新片区芯片制造产业能级,夯实产业基础。打造国内特色工艺生产高地,坚持市场需求与技术开发相结合,推动BCD、IGBT、CIS、MEMs等特色工艺研发与产业化,支持细分领域IDM项目建设。推动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实现由国内引领向国际领先跨越。推进6英寸、8英寸GaAs、GaN和SiC工艺线建设,面向5G、新能源汽车等应用场景,加快化合物半导体产品验证应用。

     

    2.构建芯片装备材料硬核产业集群

     

    积极引进海内外装备、材料龙头企业,围绕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快布局建设完善的零部件供应体系,打造新片区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产业硬核产业集群。推动集成电路装备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支持12英寸高端刻蚀、清洗、离子注入、光刻、薄膜、湿法、热处理以及光学量测等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硅材料产业做大作强,继续提升12英寸大硅片技术与产能;积极引进国内外光刻胶、掩膜板、第三代半导体等材料企业,加强关键材料的本地化配套能力。

     

     3.大力扶持行业领军企业

     

    细分领域打造若干掌握关键技术、拥有自主产品、国内外具备较强竞争力的领军企业或企业集团。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系列化发展,建设本地化供应链体系,以及实施产业链整合,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等。

     

      (二)全产业链提升工程

     

    引导新片区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发展,推进强链、补链、扩链、融链工作,打造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的整体优势和集群竞争力。

     

    1.强化整机联动、芯片设计特色发展

     

    结合新片区产业特色,突出新应用领域及增量增长,发展芯片设计业。重点支持:一是EDA设计工具及关键IP,积极引进国内外EDA工具/IP企业,支持EDA工具/IP企业与龙头设计、代工企业合作开发工艺套件,支持针对汽车电子、5G、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的EDA工具/IP开发;二是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工业互联网、高端装备等临港重点产业配套关键核心芯片,围绕重点企业加强供应链安全需求,推动自主核心芯片研发,打造系统解决方案;三是高端芯片,面向AI、5G射频、功率芯片、相变存储器(PCRAM)、阻变存储器(RRAM)等上海尚未有显著布局的新兴领域实现增量发展;四是智能传感芯片,聚焦物联网及智能终端、无人驾驶、智慧医疗、工业互联网等重点应用领域,推动自主智能传感器产品创新及商业化应用。

     

    2.提升先进封装测试与制造一体化服务能力

     

    发展先进封装测试能力,针对3D Nand、汽车电子、5G通信、移动处理器、CIS等对芯片封装提出的新要求,重点推进圆片级和扇出型等先进封装技术的研发和量产。加强制造、封装测试业协同发展,推动制造、封装测试一体化服务能力提升。

     

    3.建设面向亚太的芯片贸易流通、支持服务中心

     

    利用自贸区双向开放政策优势,积极发展以集成电路为重点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开展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技术支持、参考设计等服务,助力国内整机企业创新产品开发和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协助国内芯片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建设辐射全国乃至亚太地区的集成电路设备支持服务中心,零组件、耗材等仓储配送中心,以及二手设备的翻新和交易中心。

     

      (三)核心技术创新卓越工程

     

    构建主体多元、开放、包容集成电路创新生态,进一步提升临港集成电路产业创新的活力、能力、影响力。

     

    1.支持集成电路创新平台建设

     

    加大创新投入,积极争取引入国家级集成电路科研机构及创新平台,提升临港技术创新能级及影响力。在第三代半导体、特色工艺、基础材料、重大装备等重点领域,依托龙头企业、大平台等搭建连接本地、辐射全国、融入全球的技术创新网络,鼓励产学研合作及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开展技术研发创新,加速技术产品的验证及应用。

     

    2.推进“卡脖子”技术项目攻关

     

    围绕国家、上海的战略需求,组织EDA工具/关键IP、光刻机、光刻胶、大硅片、新型存储芯片等“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积极引进国内外相关企业,加快形成技术突破及产业化落地方案。

     

    3.完善科技创新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大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完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建设,加速创新成果的孵化、转化。主动对接国际知识产权通行规则,加大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企业商业秘密及数据等的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

     

      (四)产业跨界融合工程

     

    依托“东方芯港”品牌和集成电路产业优势,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工业互联网等新片区重点产业与集成电路产业融合发展,延伸发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智能终端、电子信息、汽车电子等产业,推动集成电路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实现产品相互支撑,迭代升级,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条现代化,打造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的大生态优势。

     

        四、产业布局   

     

    构建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10+X”产业布局。“10”是在前沿产业区规划10平方公里产业用地,作为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化核心承载区,重点布局集成电路先进制造、核心装备、关键材料、第三代半导体及高端封装测试等产业。“X”包括:将国际创新协同区作为新片区集成电路研发创新核心承载区,重点布局公司总部、研发办公、高端芯片设计、功能性平台、创新孵化器(加速器)等;将综合保税区作为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外向型发展的窗口,重点布局保税研发、保税制造、集成电路贸易流通、支持服务等;此外,预留一部分产业用地,作为未来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拓展空间,重点发展智能消费终端产品,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应用端产品规规模化集聚。五、保障措施   

     

    临港新片区将实施“联动发展与重大项目保障并重,关键突破和全产业链建设并举”的基本举措,既要实现市区集成电路产业联动发展,又要在临港新片区的营商环境和制度创新上实现一定突破;既要在关键技术和重大项目上实现突破性发展,又要能够推动临港成为国家级集成电路综合性产业基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东方芯港”。

     

       (一)加强总体联动,探索制度创新

     

    1.强化市区联动和双区联动。加强与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市经信委、发改委等对接,积极将临港集成电路产发展纳入全市集成电路产业整体规划和新片区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充分抓住“张江-临港”双区联动的契机,将资本、技术、人才优势有机整合,在各类合作中形成积极联动,并主动融入长三角、长江经济带建设合作,增强在长三角的服务能级。

     

    2.加强制度创新突破。探索一网全通等创新服务模式,加强部门联动。加强在集成电路产业在企业资质申请、公共服务平台跨区域合作等方面的通用服务,强化部门联合网上办公,减少企业申请环节,提高行政效率。深化集成电路全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创新与应用推广,协同海关、税务等多个部门,推动保税区与非保税区联动,提升通关效率,切实降低企业进出口税费负担。同时,在土地规划统筹、环评审批等方面加强研究与突破。

     

    3.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链上的核心芯片生产企业和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支持企业搭建产业链金融贸易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税费减免、融资贴息、优化进出口效率、提升跨境结售汇等手段,扩充产业链商票额度,降低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提升产业链金融创新力。

     

       (二)加大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完善配套措施

     

    1.加快重大项目落地。聚焦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协助落实用地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市级统筹,建立重点项目落地绿色通道,提升审批效率,缩短项目投产周期。

     

    2.加强政策落地。进一步落实新片区针对项目落地、研发投入、生产经营等补贴政策,研究实施对投资引荐人、企业贡献、本地协同、卡脖子技术突破等奖励制度。

     

    3.完善产业配套措施。引导产业布局加快优化,推动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对重大项目或产业通用的大型热源及公共管道、危化品仓储、三废处理等进行统一规划或协同管理,前瞻规划电力、供水配套设施建设。

     

       (三)加大要素支持,实现关键突破

     

    1.培育产业创新生态,推进平台建设。推进上海微技术工研院化合物半导体创新研究平台等公共研发平台,临港科技创业中心、临港离岸孵化基地等孵化器建设,打造以临港为中心辐射全国,连接海外的技术创新网络。积极承接国家战略,参与或组织开展全球集成电路技术创新合作,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卡脖子”技术突破,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和技术孵化。

     

    2.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引导长期资金投入。扩大产业基金规模,争取国家基金、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等对新片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支持。加强与科创板战略对接,支持符合条件企业上市直接融资,提升企业自我造血能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等特色科技金融业务,推动投贷联动等金融创新,研究制定针对集成电路企业的长期、低息贷款政策,支持企业拓展海外融资渠道等。

     

    3.完善人才梯队建设。打造覆盖高、中、低的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梯队,推动产业发展与人才集聚相互促进。积极引进集成电路领域国际顶尖人才,鼓励通过兼职、短期聘用等灵活方式吸引,更多国内外高端人才为新片区服务;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推进集成电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等产学研合作人力资源建设,支持企业人才梯度建设;鼓励创新、创业,创新人才激励政策,落实购(租)房、落户等人才政策,研究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个人所得税激励政策,营造产业创新、创业氛围,建立国内外人才创新、创业的绿色通道等。

     

       (四)实现全产业链建设,强化协同效应

     

    1.鼓励全产业链的融合发展。支持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贸易等各产业环节的国内外一流企业落地,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总部、离岸研发中心和制造中心,形成功能完备、技术领先的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全面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

     

    2.鼓励集成电路龙头骨干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给予一定支持。

     

    3.打通不同产业链之间的应用通道。以应用场景为牵引,推动各产业链之间产品与项目对接,整合不同平台和企业,有效推动产品创新、应用落地。

     

    原文链接:http://gxt.shandong.gov.cn/art/2021/5/6/art_15201_10289786.html


  • 2021 - 10 - 09

    集成电路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核心和基础,也是临港新片区着力打造的四大前沿产业集群之一。为进一步提升临港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能级,推动更多集成电路产业资源和创新要素向临港集聚,建设世界级的“东方芯港”,现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临港新片区创新型产业规划》、《临港新片区前沿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一)发展现状

     

    1.综合性产业基地雏形基本形成

     

    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以发展装备、材料业为起点,产业链不断扩展、完善。目前,新片区已引进华大、新昇、格科、闻泰、中微、寒武纪、地平线等40余家行业标杆企业,初步形成了覆盖芯片设计、特色工艺制造、新型存储、第三代半导体、封装测试以及装备、材料等环节的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生态体系。

     

    2.招商引资成果显著

     

    围绕重点项目实施精准招商,已落地项目协议投资金额累计超1193.6亿元,其中投资额100亿以上重点项目3项。重点项目建设有序推进,部分项目已经开始形成产出。

     

    3.载体和平台建设积极推进

     

    启动东方芯港特色产业园建设,进一步拓展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空间,提升产业承载能力。已规划布局一批重大平台,包括:上海国微EDA研发中心、上海临港电力电子研究院、上海临港化合物半导体创新研究院等,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创新策源能力进一步增强。

     

    4.“卡脖子”技术产业化激发新增长动能

     

    新片区承接国家战略需求,积极对接“卡脖子”技术产业化落地项目,在EDA工具、大硅片、新型存储、核心设备等领域实现布局,补齐上海集成电路产业链短板。

     

    5.产业发展政策支撑进一步完善

     

    管委会于2019年10月发布了促进产业发展的16条政策和集聚发展四大重点产业的40条支持措施(简称“1+4”产业政策),对集成电路企业的项目建设、规模发展、企业并购、设备购买、研发投入、EDA/IP购买、企业流片、测试验证、推广应用以及生产性用电等给予全方位支持,新片区已成为国内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最优的地区之一。

     

    6.产业基金扶持力度持续加强

     

    集聚了总规模100亿元、首期规模50.5亿元的上海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产业基金,总规模100亿元、首期规模20亿的上海临港新片区科创产业基金,总规模100亿元、首期规模43.3亿元的上海超越摩尔产业基金,以及总规模400亿元、首期规模54亿元的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等,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入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二) “十四五”发展环境

     

    1.全球集成电路供应链加速重构

     

    当前,国内外形势正在面临深刻的巨变,加速了全球集成电路供应链的重构。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链不再是单纯基于市场机制在全球进行最优配置,而是更多加入供应链安全等因素考量。全球集成电路供应链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一是本地化,二是多元化,三是中美供应链布局逐步分化。

     

    2.集成电路技术、应用创新进入新阶段

     

    当前,除少数领先企业继续追逐先进工艺演进,竞争头部市场,多数企业开始转向发展成熟工艺及特种工艺,强化技术差异化战略。

     

    先进制程对芯片的性能提升的贡献正在下降,架构、系统、软件等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芯片设计、制造、封测融合成为趋势,芯片产品开发更多体现出从产品定义、系统设计、前段工艺技术和封测各个环节的系统创新。

     

    传统PC、智能手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5G、AI、自动驾驶、汽车电子、物联网、云计算等正成为驱动全球集成电路市场增长的新动力。未来,芯片需求将更多体现多样化、定制化等特征,对产业创新的引领作用不断加强。

     

    3.国内对集成电路产业重视力度空前

     

    继《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后,国务院再次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国内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激发了产业创新活力。同时,“国务院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对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实施项目窗口指导,强化高风险项目管理,推动集成电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当前,地方政府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热情不断高涨,多地均已出台专项政策或组建地方产业基金支持本地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下,国内启动一轮集成电路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热潮,中国已成为当前全球集成电路投资热点地区之一。

     

    4.进口替代成为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主线

     

    国际形势的变化驱使龙头整机企业加速国产化供应链重塑,加大了芯片自研力度,并加强了与国内龙头制造、封装企业的业务合作,同时开始将更多国产芯片产品纳入其采购体系。国产替代历史性机遇开启,国内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均将受益。“十四五”期间,国内集成电路行业有望打通市场、系统、芯片、技术等环节,迎来新的发展,开创新的局面。

     

    5.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面临重大机会窗口

     

    近年来,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战略地位持续提升。集成电路成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重点打造的前沿产业集群之一。上海市对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要求是建设综合性产业创新基地,打造“东方芯港”,并提出未来重大项目优先在临港落地。临港集成电路产业大发展的条件已经具备。

     

    (三) 问题与挑战

     

    围绕打造国际一流的综合性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基地,临港集成电路产业从无到有,产业发展、生态体系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仍然存在一些短板,面临一些挑战。主要有:临港集成电路产业集群仍处于构建阶段,当前的产值规模、产出贡献依然较小;链接全球创智资源的开放式创新生态仍需完善,对全球集成电路技术创新的影响力有限;头部企业有待进一步做大做强,对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仍需加强;集成电路人才供需存在较大缺口,高端人才缺乏尤其突出;制度创新仍有空间,临港政策优势仍需要持续强化。

     

    二、“十四五”发展定位和目标

     

    (一)发展定位

     

    围绕“高端引领、全链发展、创新卓越、跨界融合”16字方针,推动“东方芯港”成为响应自贸区战略与上海科创中心建设两大国家战略的重大承载区域。

     

    高端引领,打造国内最高水平、最大规模先进工艺及特色工艺制造基地,成为引领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未来发展的新引擎。

     

    全链发展,建设综合性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打造千亿级产业集群。

     

    创新卓越,打造世界一流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中心,代表中国参与全球竞争合作。

     

    跨界融合,构建产业发展的大平台、大生态,推动系统、整机与芯片等融合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基本形成新片区集成电路综合性产业创新基地的基础框架;到2035年,构建起高水平产业生态,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东方芯港”。

     

    产业规模:到2025年,集成电路产业规模突破1000亿元,芯片制造、装备材料主导地位进一步加强,芯片设计、封装测试形成规模化集聚。

     

    技术创新:到2025年,先进工艺、成熟工艺、特色工艺进入国际前列,EDA工具、光刻胶、大硅片等关键“卡脖子”技术产业化取得突破,2种以上关键装备进入全球领先制造企业采购体系。

     

    企业培育:到2025年,引进培育5家以上国内外领先的芯片制造企业;形成5家年收入超过20亿元的设备材料企业;培育10家以上的上市企业,围绕5G、CPU、人工智能、物联网、无人驾驶等细分领域发展壮大一批独角兽设计企业。

     

    人才集聚:汇聚超过2-5万名硕士以上学历的集成电路从业人员。

     

    高质量发展:园区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强度1500万元/亩,产出强度1500万元/亩。

     

    (三)发展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抓住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大发展、自贸区新片区建设契机,以打造上海集成电路产业面向未来的战略承载区和新兴增长极为目标,推进综合性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基地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东方芯港”。以“高端引领、全链发展、创新卓越、跨界融合”为主线,推进具有国内最高水平的集成电路制造、装备材料重大项目落地,带动设计、封装、测试等聚集,在特殊领域实现重大突破,加速上海集成电路产业由“一体两翼”(张江为一体,临港、嘉定为两翼),向“双核驱动”发展(张江、临港双核)。

     

    坚持高端引领,高质量发展。聚焦芯片研发、先进制造、核心装备材料等关键环节,推动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迈进,加快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率、动力变革,增强集成电路产业对区域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

     

    坚持全链建设,协同发展。注重全产业链发展,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产业集聚,提升规模效应,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区内外协同发展。

     

    坚持创新策源,引领发展。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优化区域创新生态,鼓励原始创新,推动关键“卡脖子”技术攻关,提升对全球集成电路技术创新影响力,加强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技术掌控,发挥集成电路产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引领作用。

     

    坚持开放共享,融合发展。坚持开放合作理念,加快构建适应集成电路产业特点和运行规律的国际化制度体系,积极融入全球集成电路产业生态体系,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企业、先进技术、高端人才,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跨国并购、离岸研发等,鼓励企业面向全球市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三、主要任务

     

    (一)产业高端引领工程

     

    围绕产业链高端、关键环节积极引进一批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引领带动强的重大项目,支撑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

     

    1.打造国内第一的芯片制造高地

     

    积极承担国家战略,追踪国际先进工艺演进,以发展先进工艺和特色工艺为两大重点,打造上海芯片制造新高地。积极对接引进国内最先进工艺线放大项目,推进磁存储器(MRAM)、3DNAND、半浮栅等新型存储项目落地,提升新片区芯片制造产业能级,夯实产业基础。打造国内特色工艺生产高地,坚持市场需求与技术开发相结合,推动BCD、IGBT、CIS、MEMs等特色工艺研发与产业化,支持细分领域IDM项目建设。推动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实现由国内引领向国际领先跨越。推进6英寸、8英寸GaAs、GaN和SiC工艺线建设,面向5G、新能源汽车等应用场景,加快化合物半导体产品验证应用。

     

    2.构建芯片装备材料硬核产业集群

     

    积极引进海内外装备、材料龙头企业,围绕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快布局建设完善的零部件供应体系,打造新片区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产业硬核产业集群。推动集成电路装备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支持12英寸高端刻蚀、清洗、离子注入、光刻、薄膜、湿法、热处理以及光学量测等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硅材料产业做大作强,继续提升12英寸大硅片技术与产能;积极引进国内外光刻胶、掩膜板、第三代半导体等材料企业,加强关键材料的本地化配套能力。

     

    3.大力扶持行业领军企业

     

    细分领域打造若干掌握关键技术、拥有自主产品、国内外具备较强竞争力的领军企业或企业集团。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系列化发展,建设本地化供应链体系,以及实施产业链整合,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等。

     

    (二)全产业链提升工程

     

    引导新片区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发展,推进强链、补链、扩链、融链工作,打造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的整体优势和集群竞争力。

     

    1.强化整机联动、芯片设计特色发展

     

    结合新片区产业特色,突出新应用领域及增量增长,发展芯片设计业。重点支持:一是EDA设计工具及关键IP,积极引进国内外EDA工具/IP企业,支持EDA工具/IP企业与龙头设计、代工企业合作开发工艺套件,支持针对汽车电子、5G、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的EDA工具/IP开发;二是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工业互联网、高端装备等临港重点产业配套关键核心芯片,围绕重点企业加强供应链安全需求,推动自主核心芯片研发,打造系统解决方案;三是高端芯片,面向AI、5G射频、功率芯片、相变存储器(PCRAM)、阻变存储器(RRAM)等上海尚未有显著布局的新兴领域实现增量发展;四是智能传感芯片,聚焦物联网及智能终端、无人驾驶、智慧医疗、工业互联网等重点应用领域,推动自主智能传感器产品创新及商业化应用。

     

    2.提升先进封装测试与制造一体化服务能力

     

    发展先进封装测试能力,针对3D Nand、汽车电子、5G通信、移动处理器、CIS等对芯片封装提出的新要求,重点推进圆片级和扇出型等先进封装技术的研发和量产。加强制造、封装测试业协同发展,推动制造、封装测试一体化服务能力提升。

     

    3.建设面向亚太的芯片贸易流通、支持服务中心

     

    利用自贸区双向开放政策优势,积极发展以集成电路为重点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开展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技术支持、参考设计等服务,助力国内整机企业创新产品开发和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协助国内芯片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建设辐射全国乃至亚太地区的集成电路设备支持服务中心,零组件、耗材等仓储配送中心,以及二手设备的翻新和交易中心。

     

    (三)核心技术创新卓越工程

     

    构建主体多元、开放、包容集成电路创新生态,进一步提升临港集成电路产业创新的活力、能力、影响力。

     

    1.支持集成电路创新平台建设

     

    加大创新投入,积极争取引入国家级集成电路科研机构及创新平台,提升临港技术创新能级及影响力。在第三代半导体、特色工艺、基础材料、重大装备等重点领域,依托龙头企业、大平台等搭建连接本地、辐射全国、融入全球的技术创新网络,鼓励产学研合作及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开展技术研发创新,加速技术产品的验证及应用。

     

    2.推进“卡脖子”技术项目攻关

     

    围绕国家、上海的战略需求,组织EDA工具/关键IP、光刻机、光刻胶、大硅片、新型存储芯片等“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积极引进国内外相关企业,加快形成技术突破及产业化落地方案。

     

    3.完善科技创新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大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完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建设,加速创新成果的孵化、转化。主动对接国际知识产权通行规则,加大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企业商业秘密及数据等的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

     

    (四)产业跨界融合工程

     

    依托“东方芯港”品牌和集成电路产业优势,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工业互联网等新片区重点产业与集成电路产业融合发展,延伸发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智能终端、电子信息、汽车电子等产业,推动集成电路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实现产品相互支撑,迭代升级,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条现代化,打造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的大生态优势。

     

    四、产业布局

     

    构建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10+X”产业布局。“10”是在前沿产业区规划10平方公里产业用地,作为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化核心承载区,重点布局集成电路先进制造、核心装备、关键材料、第三代半导体及高端封装测试等产业。“X”包括:将国际创新协同区作为新片区集成电路研发创新核心承载区,重点布局公司总部、研发办公、高端芯片设计、功能性平台、创新孵化器(加速器)等;将综合保税区作为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外向型发展的窗口,重点布局保税研发、保税制造、集成电路贸易流通、支持服务等;此外,预留一部分产业用地,作为未来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拓展空间,重点发展智能消费终端产品,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应用端产品规规模化集聚。

     

     

    临港集成电路产业布局图

     

    五、保障措施

     

    临港新片区将实施“联动发展与重大项目保障并重,关键突破和全产业链建设并举”的基本举措,既要实现市区集成电路产业联动发展,又要在临港新片区的营商环境和制度创新上实现一定突破;既要在关键技术和重大项目上实现突破性发展,又要能够推动临港成为国家级集成电路综合性产业基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东方芯港”。

     

    (一)加强总体联动,探索制度创新

     

    1.强化市区联动和双区联动。加强与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市经信委、发改委等对接,积极将临港集成电路产发展纳入全市集成电路产业整体规划和新片区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充分抓住“张江-临港”双区联动的契机,将资本、技术、人才优势有机整合,在各类合作中形成积极联动,并主动融入长三角、长江经济带建设合作,增强在长三角的服务能级。

     

    2.加强制度创新突破。探索一网全通等创新服务模式,加强部门联动。加强在集成电路产业在企业资质申请、公共服务平台跨区域合作等方面的通用服务,强化部门联合网上办公,减少企业申请环节,提高行政效率。深化集成电路全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创新与应用推广,协同海关、税务等多个部门,推动保税区与非保税区联动,提升通关效率,切实降低企业进出口税费负担。同时,在土地规划统筹、环评审批等方面加强研究与突破。

     

    3.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链上的核心芯片生产企业和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支持企业搭建产业链金融贸易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税费减免、融资贴息、优化进出口效率、提升跨境结售汇等手段,扩充产业链商票额度,降低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提升产业链金融创新力。

     

    (二)加大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完善配套措施

     

    1.加快重大项目落地。聚焦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协助落实用地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市级统筹,建立重点项目落地绿色通道,提升审批效率,缩短项目投产周期。

     

    2.加强政策落地。进一步落实新片区针对项目落地、研发投入、生产经营等补贴政策,研究实施对投资引荐人、企业贡献、本地协同、卡脖子技术突破等奖励制度。

     

    3.完善产业配套措施。引导产业布局加快优化,推动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对重大项目或产业通用的大型热源及公共管道、危化品仓储、三废处理等进行统一规划或协同管理,前瞻规划电力、供水配套设施建设。

     

    (三)加大要素支持,实现关键突破

     

    1.培育产业创新生态,推进平台建设。推进上海微技术工研院化合物半导体创新研究平台等公共研发平台,临港科技创业中心、临港离岸孵化基地等孵化器建设,打造以临港为中心辐射全国,连接海外的技术创新网络。积极承接国家战略,参与或组织开展全球集成电路技术创新合作,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卡脖子”技术突破,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和技术孵化。

     

    2.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引导长期资金投入。扩大产业基金规模,争取国家基金、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等对新片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支持。加强与科创板战略对接,支持符合条件企业上市直接融资,提升企业自我造血能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等特色科技金融业务,推动投贷联动等金融创新,研究制定针对集成电路企业的长期、低息贷款政策,支持企业拓展海外融资渠道等。

     

    3.完善人才梯队建设。打造覆盖高、中、低的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梯队,推动产业发展与人才集聚相互促进。积极引进集成电路领域国际顶尖人才,鼓励通过兼职、短期聘用等灵活方式吸引,更多国内外高端人才为新片区服务;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推进集成电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等产学研合作人力资源建设,支持企业人才梯度建设;鼓励创新、创业,创新人才激励政策,落实购(租)房、落户等人才政策,研究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个人所得税激励政策,营造产业创新、创业氛围,建立国内外人才创新、创业的绿色通道等。

     

    (四)实现全产业链建设,强化协同效应

     

    1.鼓励全产业链的融合发展。支持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贸易等各产业环节的国内外一流企业落地,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总部、离岸研发中心和制造中心,形成功能完备、技术领先的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全面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

     

    2.鼓励集成电路龙头骨干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给予一定支持。

    3.打通不同产业链之间的应用通道。以应用场景为牵引,推动各产业链之间产品与项目对接,整合不同平台和企业,有效推动产品创新、应用落地。

    原文链接:http://www.gzic.gov.cn/dsjzsk/zcwj/202103/t20210305_67095303.html


  • 2021 - 10 - 09

    各办、各开发公司、各相关单位: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

    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措施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的集聚和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和《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配套细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经〔2019〕12号),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内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等领域企业和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以及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后列入可支持范围的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功能平台、创新载体等机构在临港新片区实施的与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的项目。

    二、支持内容

    1.支持重大项目优先布局。支持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集成电路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和投资产业化项目,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的跨国公司设立离岸研发中心和制造中心,支持企业申请获得国家级和上海市级集成电路重大专项并对扶持资金予以配套,具体奖励、支持措施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审议确定。

    2.支持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每年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国家、上海市等产业和科技创新要求,征集集成电路领域产品需求、遴选优质项目,面向全球招标悬赏任务承接团队,根据项目需求和专家评议结果,对承担并完成核心技术突破任务的单位(或联合体)给予该项技术研发费用最高50%的资助。

    3.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其中:

    (1)对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2)对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3)对集成电路装备及材料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以上(1)至(3)的支持措施,同一企业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自愿申报其中一类予以支持,且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4)鼓励集成电路龙头骨干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超过1000万的按实际发生额10%补贴,最高累计1000万元。   

    (5)对新片区内的非关联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的,且年采购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最高可按实际采购发票额20%、给予采购方企业年度资助最高1000万元。

    4.支持EDA软件购买和研发。对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企业并实际在临港新片区内开展办公研发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对在新片区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给予EDA研发费用最高50%的年度研发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5.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50%的资助,其中:对采用工艺制程45nm以上的、年度资助最高300万元,对采用工艺制程45nm以下的、年度资助最高800万元。

    6.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年度资助最高200万元。

    7.支持企业流片。其中:

    (1)对于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按MPW直接费用,给予每家企业(模拟类最高100%、数字类最高60%)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2)对于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 Mask: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费、加工费等)工程产品流片的企业,给予流片费用最高50%的资助,其中:对工艺制程在45nm以上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对工艺制程在45nm以下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8.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最高10%给予奖励,单款芯片产品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销售金额的最高3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9.支持生产性用电。对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材料等生产型企业上一年度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5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年限最多3年。

    10.其他支持措施。建立临港新片区集成电路优势企业(单位)库并做相关分类,结合企业和项目实际精准施策、优先支持、组合扶持。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对入库企业(单位)辅导申报国家、上海市和临港新片区出台的各项资源要素(包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财税金融(包括所得税、投融资、上市奖励等)、招商引企(包括企业落户、总部经济等)、人才(包括人才引进、培养培训、住(租)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奖励补贴等)、产业促进(包括关键核心技术与产品突破、产业能力提升等)、产教融合(包括“产学研”、技能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包括功能平台、研发经费补贴奖励等)、全流程保税、数据跨境流动、研发用房补贴等方面扶持政策。

    原文链接:

    https://www.lgxc.gov.cn/contents/108/23189.html


  • 2021 - 10 - 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动我区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区经委会同相关委办局制定了《<关于嘉定区进一步鼓励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2020年3月24日   

     

    《<关于嘉定区进一步鼓励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

    有关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嘉定区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全力推进上海智能传感器产业园建设,根据《关于嘉定区进一步鼓励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支持对象

    在嘉定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或机构。

    (二)申报流程

    1、区经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申请企业对照本细则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提交申报材料至区经委。

    2、区经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征询各相关街镇及区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形成初步企业扶持方案,提交嘉定区推进上海智能传感器产业园建设嘉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认扶持名单及扶持金额。

    3、对扶持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扶持资金。

    (三)除外情况

     1、申请扶持的企业近两年之内未发生过影响恶劣的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过经生态环境局认定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问题。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两年之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2、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原则上不高于其当年对区贡献总额。

    (四)其他事项

    1、所需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2、本细则未尽事项在下达申报通知时再作补充规定。

    3、本细则由区经委会同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二、申请材料

    根据申报要求,准备如下申报资料:

    (一)意见第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融资担保和贴息贴费等金融服务,对提供担保的嘉定区内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5%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1、融资担保公司和被担保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企业借款到账证明复印件。

    3、融资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复印件。

    4、融资担保公司对账单和企业付款证明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意见第九条 对实现股改上市挂牌的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在按区上市挂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另行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1、股改上市包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的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上市成功的有关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意见第十条 对新建的智能传感器相关项目,因项目建设需要向银行贷款部分,对经核实后的贷款规模提供2个百分点的年度贷款贴息,最高贴息额500万元/年,连续补贴三年。【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1、申请贴息的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贷款使用划转凭证等复印件,银行方出具的贷款正常使用证明。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意见第十二条 经认定新引进的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购买区内土地用于生产、办公的,视其项目情况给予优惠地价,最高补贴1000万元;购买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置价的10%-30%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最高1000万元;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租赁价格的50%-100%予以补贴,三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房屋购买、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意见第十三条 鼓励现有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在执行相关规划和土地程序后进行改扩建,收购或使用区内存量工业用地和厂房用于发展智能传感器产业的项目,需要提高容积率的,视项目情况对土地增容费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扩容前后的不动产权证、增容费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3、传感器产业项目可行性报告。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意见第十四条 对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智能传感器及智能硬件高端通用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先进工艺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核心技术空白的重点技术研发项目,经认定后按其研发投入的30%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委】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明专利书复印件。

    3、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查新报告复印件。

    4、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证明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项目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七)意见第十五条 鼓励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意见第十六条 鼓励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与高校、科研院围绕智能传感器产业,以委托研发、联合攻关等形式紧密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对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委】

    按照《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嘉科〔2019〕19号)执行。

    (九)意见第十七条 鼓励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因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需购买知识产权的,按其购买费用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专利证书、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十)意见第十八条 支持集成电路及MEMS设计企业研发,给予工程产品首轮流片50%的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产促中心】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签订的工程流片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首轮流片产品的情况说明(产品主要功能、技术指标、与公司其他相关产品的差异说明,公司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情况说明等)。

    4、首轮流片产品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布图登记证书或与之相关的发明专利)。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十一)意见第十九条 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按测试认证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产促中心】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文件(不包含量产测试)。

    3、测试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结果报告,包括测试数量、测试项目、性能指标等内容。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十二)意见第二十条 支持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通过开展兼并收购等活动,重组、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可共同参与或提供资金支持;对成功并购国内外智能传感器领域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企业或研发机构给予并购金额10%,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1、并购国内外智能传感器领域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企业或研发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并购成功证明材料。

    3、并购国内外智能传感器领域上下游产业链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十三)意见第二十一条 对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视其贡献分别给予核心团队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责任单位:区经委】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提供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十四)意见第二十二条 优先推荐区内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各类重大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技术改造等项目和认定,并按要求足额配套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区经委】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国家级和市级认定、立项或扶持的各类重大研发、技术改造、产业化等项目认定文件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十五)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嘉府发〔2017〕21号)执行。

    (十六)意见第二十五条 对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居、就学、就医等公共服务的绿色通道制度,提供嘉定精英人才服务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按照《关于推行嘉定精英人才服务卡的实施办法》(嘉人组发〔2016〕2号)执行。

    (十七)第二十六条 对于智能传感器产业高层次人才,优先享受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租房补贴,优先入住区人才公寓。【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按照《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嘉人社规〔2018〕5号)、《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嘉人社〔2017〕100号)、《嘉定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嘉人社〔2017〕101号)执行。

    (十八)意见第二十七条 发挥就业、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作用,优先为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提供人才落户、校企合作、公共招聘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重点引进智能传感器产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按照《嘉定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嘉人才办〔2016〕1号)执行。

    (十九)意见第二十八条 智能传感器领域用人单位引进的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等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按照《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执行。

    (二十)意见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在长三角区域主办或承办(省)市级以上重大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

    1、支持企业在长三角区域主办或承办(省)市级以上重大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活动相关合同复印件(须证明申报企业是活动主办方及承办方)。

    (3)活动相关发票复印件(须证明所发生费用与该活动有关)。

    (4)境外活动需要企业参会人员护照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5)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公开报道或活动视频。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8)说明事项:企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市级以上的重大商务活动,是指有中央、省市级领导或相关官方机构参与,并在业界产生广泛影响力的商务活动,不包括企业培训、参观、产品发布、展销等活动。企业在嘉定区外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市级以上的重大商务活动,原则上必须有相关官方机构共同主办或承办。企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市级以上的重大商务活动费用,须凭借活动相关合同及相匹配的发票予以认定后支持。

    2、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展会相关情况介绍及相关备案文件、批复文件复印件。

    (2)展会相关合同复印件、相关发票复印件(须证明所发生费用与该活动有关)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3)境外展会需要企业参会人员护照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4)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公开报道或活动视频。

    (5)展会期间工作图片(需含公司名称或标志)。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8)说明事项:境内展览会,是指经过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国内举办的市级以上重大博览会、交易会。境外展览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二十一)意见第三十一条 鼓励建立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建设、示范推广给予支持,按项目投资最高不超过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委】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国家级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十二)意见第三十二条 区内公共服务平台优先给予本区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提供研发、测试服务。支持本区智能传感器企业申领区科技双创券,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申领10万元额度。【责任单位:区科委】

    按照《嘉定区科技双创券实施管理办法》(嘉科〔2018〕17号)执行。

    (二十三)意见第三十三条 鼓励与智能传感器产业相关的各类专业中介组织在嘉定落户,对在国际、国内或者行业组织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中介机构落户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各类中介组织、产业平台、产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参与产业招商,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产促中心】

    1、引进符合智能传感器产业重点领军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中介组织、产业平台、产业协会等的法人登记证。

    3、引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行业内影响力证明文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十四)意见第三十四条 鼓励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牵头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经社团登记和认定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科委】

    1、联盟理事长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组织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社团登记和认定文件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原文链接:

    http://www.jiading.gov.cn/jingwei/publicity/fdzdgknr/zfwj/gbmwj/125498


  • 2021 - 10 - 09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高级人才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激励设计人员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依据《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关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沪经信规范〔2018〕4号)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经〔2019〕13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内,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标准,以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或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也适用于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奖励期限)

    本办法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要求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进行奖励。

    第四条(管理部门)

    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财政处组织成立临港新片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新片区软集评审工作小组”),负责专项奖励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对申请专项奖励的企业、人员进行资格复核,确定专项奖励方案等。

    临港新片区各镇政府、各开发公司、各园区负责对专项奖励的企业、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第五条(设计人员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包括:

    (一)软件设计人员:在软件企业中从事产品规划、软件技术研究、系统分析、结构设计、代码编写、测试等工作的人员;

    (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从事系统及产品构架设计、功能设计、算法设计、可制造设计(DMF)、可测试设计(DFT)、硅知识产权设计、电路设计、电路验证、版图设计、测试程序设计等工作的人员;

    (三)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在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中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光刻机、刻蚀机、清洗设备、抛光设备、物理或者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检测设备等自主制造装备技术研发,装备工艺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器件模型、设计规则、数据库及工艺研发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核心团队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主要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领军型人才、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等核心团队成员。

    第七条(设计人员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工作一年以上;

    (二)在临港新片区依法纳税、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

    (三)当年度设计的产品或者研发的装备、关键部件、材料以及技术工艺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当年度设计的软件产品还应当具备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已经在临港新片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奖励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六)按照规定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核心团队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临港新片区成立一年以上,依法纳税,核心团队成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在临港新片区依法纳税;

    (二)企业经营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拥有量应持续增长,成立三年以上的企业原则上近两年知识产权拥有量年增长不低于3%;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研发费用稳定增长;

    (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或者200亿元企业以上。

    第九条(设计人员奖励标准)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的金额,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评审工作小组依据申报人员对社会及所在企业的贡献、岗位重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分类确定,一般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核心团队奖励标准)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按照经核定的营业收入,对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或者200亿元企业,分别奖励其核心团队累计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

    经核定的首次营业收入达到金额

    奖励核心团队累计不超过金额

    5000万元

    100万元

    1亿元

    300万元

    3亿元

    400万元

    5亿元

    500万元

    7亿元

    600万元

    10亿元

    700万元

    50亿元

    1200万元

    100亿元

    2000万元

    200亿元

    3000万元

    对核心团队成员,依据其对社会及企业发展所作的贡献、所在岗位的重要性,由新片区软集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奖励金额;核心团队个人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特殊情况应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申报通知)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每年发布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十二条(奖励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同一人员同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设计人员专项奖励与核心团队专项奖励。

    同一人员、团队已经获得上海市及区级的同类财政专项奖励的,临港新片区当年度不再予以奖励;获得国家级或新片区内同类政策资助或奖励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差额部分的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审核)

    园区(镇)负责对申请材料初审,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齐全性,并给出初审建议。

    新片区软集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专项奖励申报和评审情况,制定专项奖励方案,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工作联审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委办局备案。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财政处按照审定的专项奖励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并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获得奖励的个人。企业支付奖励资金后,应当及时将奖励签收单报送新片区软集评审工作小组。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资金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奖励申请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在专项奖励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奖励申请企业和个人的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采取虚报和冒名等手段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5年内申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已经获得专项奖励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成员以及所在企业,新片区软集评审工作小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专项奖励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年”为自然年。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 月31 日。

    原文链接:

    http://service.shanghai.gov.cn/XingZhengWenDangKuJyh/XZGFDetails.aspx?docid=REPORT_NDOC_00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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