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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 - 05 - 27

    关于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

    (锡委发〔2017〕3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坚定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加快构建以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和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校院所为支撑的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努力打造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核心内涵和鲜明标志的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的现代产业新高地,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产业投资项目

    1.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对列入市重点工业投资计划和“千企技改”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予以分档奖励。其中,总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总投资在1亿元—3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奖励方式可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最长连续三年分期进行,每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企业围绕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等环节进行智能化改造。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智能化技术设备占比达到50%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的8%予以奖励,对其中采购本地生产的智能技术装备部分,按照1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对获评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各地区工业投入年度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工业投入项目整体水平和产出绩效等因素对各地区实施奖励,并以一般转移支付下达到各地区,统筹用于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

    ——对引进总投资在10亿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七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扶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各地区引进重大项目的落户情况,以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区进行综合奖补,由各地区统筹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其中,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10亿元—2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市对区予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20亿元—30亿元(含20亿元)的项目,市对区予以最高不超过22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30亿元—50亿元(含30亿元)的项目,市对区予以最高不超过39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50亿元-100亿元(含50亿元)的项目,市对区予以最高不超过70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100亿元以上的项目,市对区予以最高不超过15000万元的综合奖补。对新引进的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总投资超过50亿元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对所在区的奖补金额。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3.支持产业关键技术研发

    ——支持企业进行产业前瞻性与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根据其技术水平、承担单位基础与能力、新增研发投入、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现代农业技术研发、应用及服务。围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创新和集成应用示范、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根据服务机构技术水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础条件、辐射带动成效等,给予新增研发经费20%的支持。对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种质资源等现代农业前瞻性与共性关键技术类项目,按新增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扶持处于高端环节的国内外科技成果产业化(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项目,根据其年度绩效,对贷款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资助,在计划实施期内,年度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兑现一次。

    ——鼓励企业开发“专精特新”产品,对评为市“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加强世界领先技术的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开发应用,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示范工程。对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新增投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医疗健康类项目的资金奖励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推动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对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或列入《江苏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企业及产品名单》,且投保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投保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质量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进一步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突出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我市企业深化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内涵,在我市新兴产业培育和重点产业领域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科技成果。实施市本级校企合作计划,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联合攻关,按企业前期实际支付给高校院所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作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国际化工作。对企业在国际研发合作中所发生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或联合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或公司等在锡注册的法人,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科技合作和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等专业中介服务且有明显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对其开展研发活动,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根据其近三年专业技术领域研发用的软硬件设备投入给予10%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孵化器多元化投入机制,扶持建设一批科技型孵化器示范基地,鼓励通过与境外机构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激发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获得科技进步奖、腾飞奖、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政策。重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抵扣、“四技服务”等优惠政策兑现。积极落实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支持政策。

    6.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建

    ——实施专利资助和专利保险补贴。对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授权费用、授权发明专利的年费、PCT专利申请和授权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专利大户等进行适当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的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当年获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知识产权战略示范企业,根据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机构人员建设和经费投入,以及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产出、专利实施成效、专利保护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个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7.支持品牌、质量、标准建设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无锡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名牌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支持加强标准化建设。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标准化活动,主导起草国际、国家、行业(或团体、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企业标准体系AAAA、AAA级省级以上确认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1万元的资助。

    8.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经营业绩

    ——对上年净增现价产值和税收收入排名各前30位的制造业企业进行分类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就高不重复计算。根据无锡市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发展重点,建立骨干服务业企业培育库(含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对营业收入达到预期目标且在行业内地位明显提升的企业,次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9.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鼓励各地区加大对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对经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上年度对市级经济贡献大小,市对区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予以综合奖补。其中,对新设总部企业,根据新设总部企业上年度对市级经济贡献大小,按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计算,市对区予以一次性综合奖补;对存量总部企业按其上年度对市级经济贡献增量大小,按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30%且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计算,市对区予以综合奖补,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已享受过总部企业政策奖励的企业,不重复列入市对区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综合奖补资金由各地区统筹用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10.支持企业重大兼并重组

    ——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万元,且合并后有明显成效的企业,最高给予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鼓励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等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其中,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无锡地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无锡地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收购控股上市公司(“买壳”“借壳”),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无锡市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12.支持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对企业实际对外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境外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建立出口信用统保平台。对境外投资、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最高按照企业实缴保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出口产品认证,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开展出口产品结构调整,以自主品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中标国外政府、国际组织或国际知名企业(品牌)采购的示范性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首次列入省级、国家级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名录,或承担省级、国家级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重点项目、公共平台项目建设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补助。

    四、支持“互联网+”发展

    13.支持制造业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软件和技术服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对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其在线交易成效显著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的企业,在线交易额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软件和云计算产业发展

    ——支持软件企业资质认证。对分别通过CMMI4和CMMI5级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系统集成二级和一级资质认证的企业、云计算平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和三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信息系统服务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三级、二级和一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择优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软件和云计算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评无锡市软件产品“飞凤奖”的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物联网产业化发展

    ——加快物联网企业规模化发展。择优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和设备投入总额10%的标准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的集成电路企业或研发机构。对到账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到账资金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经营业绩。对上年净增税收收入排名前5位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设计企业进行分类分档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份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就高不重复计算。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关键技术和高端产品研发。每年重点支持10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优秀集成电路产业项目,按照项目已投入资金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 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复用、共享本市第三方IC设计平台的IP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系统,给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对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支持领域的工程产品流片的设计企业,按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研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8.支持智能化示范应用

    ——鼓励应用试点创新。择优对有较好实用价值、商业模式、实用成效的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其示范区内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大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按市政府“一事一议”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对评定的智慧城市示范项目予以奖励。

    五、支持绿色集约发展

    19.支持节能降耗改造

    ——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每吨标准煤5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成效显著的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推广项目,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节水、节材、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制造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低碳经济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节能信息服务、节能基础管理等节能支撑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具体成效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支持高效利用存量土地

    ——鼓励工业园区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对工业园区腾出 200 亩以上土地,引进高效产业项目的,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根据项目投入产出强度和实施进度,按照腾出低效用地2万元/亩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高标准厂房。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占地面积超过50亩且容积率超过2.0的标准厂房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改造旧厂房,容积率和亩均产出提高10%以上的项目,按照新增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逐步推行差别化征收土地使用税,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21.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安排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买用户和充电桩建设者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实行一般转移支付,各地区按照推广应用任务计划,落实分担要求和相应补贴资金。

    六、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22.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

    ——鼓励企业从产品设备制造商转变为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列为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按照服务项目的投入、服务实现的销售收益等情况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3.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对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咨询管理(含中介传媒及品牌运营)、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检修、服务外包、产品及设备售后连锁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为提升服务能力新增投资项目或融资租赁企业新购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申报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2年。

    ——支持生活性服务业提升发展。对企业建设商贸服务、居民家庭服务、健康养老服务、体育产业等方面的项目,最高给予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2年。

    ——支持本地“老字号”企业拓展市场。对于当年新开设连锁门店,给予3年期租金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完成市政府考核目标的地区,由市政府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24.支持旅游、会展产业发展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5A级旅游景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江苏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上年全省旅游度假区考核中,综合考核排名比前一年度提升5位及以上的旅游度假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提升10位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建设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对企业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点)、旅游公交等重点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当年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当年获评“旅游+”特色休闲业态创新企业进行分类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比上年增加的旅游企业,对增加部分超过1000人以上的,按5元/人•天进行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市级及以上节会、赛事活动和夜游文化项目,对国际性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全国性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对5个首次举办且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市级新型活动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参加江苏省旅游局旅游广告联合投放的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度假区,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广告费用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新评定的市级美丽乡村休闲旅游示范村内新增的旅游休闲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类展览,前三年和后两年分别按照举办单位实际支付场租费的50%和40%给予补贴;对由全国性、国际性机构举办,展览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类展览,在前述补贴基础上上浮30%,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参加人数200人以上,会期两天以上,对促进产业、拉动消费、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大型专业会议,按照举办单位实际支付场租费的50%,以及根据累计实际住宿间夜数按照80元/间夜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5.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新建成的文化创客空间和文化产业园区,达到一定条件的,按其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对新设立且达到一定条件的影视发行公司、文化产权交易机构、演艺经纪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

    ——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对高新技术在影视产业的应用、新闻出版数字化转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原创文化产品创作。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原创文化产品,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文化奖项的文化产品,根据其不同类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支持产品和服务出口。对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名录的企业和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达1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行业平均增幅的给予分档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上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行业平均增幅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已享受离岸业务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在岸业务补贴。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7.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加大对全市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投资力度,按照“1+N”的模式,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并按产业发展阶段和管理功能分别设立“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参股投资基金”“产业转型升级并购投资基金”等功能性基金,推动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汇聚投入,激发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创新创业活力。

    ——发挥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作用。设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缓解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通过政府引导,政银保合作,对全市中小微企业予以融资增信。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经确认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及有关融资创新业务发生本金损失,按照相关部门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约定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共同承担。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获得信保基金专项贷款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项目实施良好,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税收增长达到20%以上,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可最高给予专项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政策性国有担保公司发展壮大。通过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8.放宽民营资本进入条件

    ——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对列入推广应用的“PPP”项目前期费用予以资助。

    29.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科技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的1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建设。根据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果和业绩给予相应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0.支持信用体系建设

    ——支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对新建的重点行业或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按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与服务。对信用产品、信用管理咨询、资信调查、信用管理培训等应用、服务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31.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本意见适用于无锡市区,对江阴和宜兴地区总投资在3亿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通过转移支付进行奖励,两地区转移支付总额每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对投资总额在30亿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重大产业引进项目,及27条第一、第二款有关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政策,江阴、宜兴同时适用。

    本意见发布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兑现。本意见发布后,市委、市政府2015年出台的《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5〕56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



  • 2017 - 05 - 05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5号)精神,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规划,拓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渠道,加速推进企事业单位“走出去”,经研究,我局决定组织申报2017年度海外专利布局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至少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1件国外专利申请,且该专利申请原则上是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并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或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已经正式获得授权,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 

    (三)符合重庆市产业发展导向,有助于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结构调整。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一份及电子件。 

    (二)初审及评审。市知识产权局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会议审定。 

    (四)公示。按规定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 

    (五)拨付。下达审批文件,拨付项目资金。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2017年度海外专利布局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专利信息表》(附件2),填写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信息。 

    (三)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3)。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并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应提交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作为申报单位的声明。 

    (四)项目证明材料 

    1.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国外专利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国家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后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的票据复印件及费用明细清单。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其他要求 

    (一)优先支持国外专利申请的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或获得授权的,或有助于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等条件的海外专利布局项目。 

    (二)优先支持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利导航试点单位、“贯标”达标企业。 

    (三)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9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到诚信申报,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

      

    附件:1. 重庆市2017年度海外专利布局项目申报表 

       2.专利信息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5月5日  

     

     

    (联系人: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田帅帅,雷飞宇;联系电话:67736812,67611607;邮箱:550253205@qq.com;地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1412房间)


  • 2017 - 04 - 18

    市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7〕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4号)等,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领域,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推动集成电路全产业链自主创新发展,提升产业规模和能级,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和创新源。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以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四条 本市继续安排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条 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先进技术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8英寸特色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改造升级。积极落实相关项目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第六条 充分发挥国家产业基金和引导基金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设立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依托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先进生产线建设,以市场化方式做大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规模,支持装备材料业进一步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并购、融资租赁等方式发展壮大。(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

      第三章 企业培育政策

      第七条 对经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鼓励企业落户上海,对实际到位投资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新入沪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相关区或园区分级给予企业研发资助。(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有关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

      第八条 实施重点产业方向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建立企业培育库,对于成长性突出的领军企业,本市给予企业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四章 研发政策

      第九条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所购技术符合当年国家规定的《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积极争取国家进口贴息支持。同时,本市制定相应的鼓励支持目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 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项目的,地方资金配套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对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市、区两级政府对设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或核心IP可给予一定奖励;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本市探索给予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三条 鼓励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强化产学研用合作,促进产业链协调发展。支持本市高校进一步优化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课程设置,促进人才培养和市场需求紧密对接。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破解企业的核心技术难题。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工程型人才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

      第十四条 对于企业自主开发全球领先技术,形成核心知识产权,并向国内外龙头企业授权使用的,或主导国际及国内相关技术标准制订的,本市给予企业一定资助。(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十五条 对在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根据本市人才政策,给予一定资助,或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第十六条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及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企业,其需引进紧缺、急需且有特殊才能的人才,按照特殊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七条 完善并继续实施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集成电路行业设计人员差别化的奖励政策。(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人才,按照本市人才引进政策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户籍等政策上予以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领域海外高端人才,根据本市有关政策,保障其在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待遇。(责任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第二十条 鼓励相关产业园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自建人才公寓,通过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实施人才安居计划;鼓励有关区或园区对引进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的安家补贴,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亟需人才申请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给予一定倾斜。(责任部门:有关区政府,张江高新区等产业园区)

      第六章 知识产权政策

      第二十一条 继续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或商标、国内外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费及维护费给予一定资助。依托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商(市场监管)、版权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工商(市场监管)执法、文化执法力度,建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信息归集和联动惩戒。企业享受本市相关扶持政策时,原则上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应当良好。(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市信息中心)

      第七章 进出口政策

      第二十三条 积极争取国家授权,进一步探索完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龙头的全产业链监管体系。继续实施海关、检验检疫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扩大一般贸易进出口,持续完善高资信企业通关便利措施。完善企业外汇分类管理制度,给予诚信企业更宽松灵活的管理模式。(责任部门: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第二十四条 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加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战略布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审批机制,支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或以股权并购等方式,整合境外产业技术,提高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能级,带动企业“走出去”。(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第二十五条 研究探索本市鼓励自主知识产权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出口的相关政策。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等领域的技术出口,相关领域技术出口在享受国家技术出口贴息的基础上,出口占比达到一定规模的,由本市给予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八章 政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本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项目,支持项目单位自行安排投资结构,加大项目研发投入比例。探索形成软件、集成电路领域重大项目并联审批机制,对列入市重大工程的项目,按照市重大工程前期工作推进要求,进一步优化、简化软件产业项目和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备案(或核准)、环评、规划、土地、能评等办理程序。加大软件产业基地和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建设力度,继续设立一批市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园区,提升各相关产业基地服务能级。(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重大办,各有关部门、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本政策支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违反国家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列入本市企业信用记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抓紧制订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取得实效。

      本政策自2017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实施前,对相关企业及机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参照本政策予以支持。



  • 2017 - 03 - 31

    关于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7〕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甬党办〔2016〕84号)、《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6〕15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培育发展集成电路产业,打造国家级集成电路特色工艺产业基地和专用材料产业基地,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引进骨干企业

    (一)鼓励引进集成电路大企业大集团。对于重大集成电路产业引进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二)鼓励新建集成电路产业投资项目。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建投资规模超过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对其他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新建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下同)10%、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的30%、70%。同时,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给予市级新增部分60%的奖励。

    二、加速企业培育

    (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技术改造。对集成电路企业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同时,在技改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给予市级新增部分6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上规模。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200万、4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5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0万、200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材料企业以及圆片级封装、系统级封装、三维高密度封装等高端封测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强化协同创新

    (五)鼓励本地芯片制造企业产品推广。对本地芯片制造企业年度产品销售给我市其他非关联方使用企业,金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年度实际销售额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对我市集成电路企业在用户侧进行的,属于空天探测、车载电子、物联网、工业自动化、人工智能、高分辨微显示及成像器件、专有材料等领域的首次单件产品测试、综合系统测试、联调测试等产业化协作费用及产品试用期的商业保险,相关费用年度超过500万元的,按年度实际产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提升专业化服务

    (七)建立按市场化运行的集成电路产业推进工作机制,支持经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及平台开展产业推进工作,对招商项目成功落地的,给予相关市场主体项目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八)支持组建宁波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开展集成电路企业、高端人才资质认定,举办专业会议、人员培训等活动,推进产业创新与应用。

    (九)支持宁波市集成电路EDA、多项目晶圆(MPW)服务及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宁波市集成电路多维体验中心建设和运维,参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补助。平台建成后三年内按运行服务的绩效考评结果,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宁波市集成电路产业及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政策制定等相关顶层设计,以及对专业服务机构和平台的指导工作。

    (十一)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县两级政府基金参与,并争取国家相关基金参股的宁波市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元,按市场化机制运行。

    (十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出台政策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专利、布图设计、IP等知识产权保护与交易以及人才引进,为企业注册、备案、环评、能评、水评、规划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实施海关、检验检疫有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快速通关创造便利条件。

    符合本意见和我市其他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项目所在区县(市)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 2017 - 03 - 30

    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高技〔2017〕23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税局直属分局、国税局海税分局、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地税登记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7年3月30日



    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做好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集成电路企业”)税收减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市“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证明出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四条  申请证明出具的“集成电路企业”须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天津市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的范围,分别按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1)、《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2)的规定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天津市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证明出具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企业”基本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及审查程序

     

    第八条  “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每年2月底前申请企业对照财税〔2015〕6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按照财税〔2015〕6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企业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异议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必要时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依据公示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企业可凭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的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申请受理等相关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经审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出现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补缴存在以上行为所属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7 - 03 - 15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优势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强企,特重新修订《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15日


    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优势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强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二)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培训机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人以上,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

    (三)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1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件以上;同时获得授权专利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申报年度前三年保持盈利。

    (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申报年度前三年无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经行政最终或司法终审认定的行为。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年度前三年专利证书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复印件。

    (五)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六)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3%以上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七)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签署推荐意见,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已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企业贯标、知识产权远程教育、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专利分析等工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通过评审的企业,经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评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正式发文并颁发“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证书。

    第八条企业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优势企业称号,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知识产权、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四)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的;

    (五)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方面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对列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下列扶持:

    (一)按当年财政预算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促进专利转化实施、购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服务等方面。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主要有专利申请、专利布局、专利导航、企业贯标、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运营、专利预警、专利权评价、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等内容。

    (二)对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

    (三)对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的评选。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重点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效期为三年,自评定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一)继续完善各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促进专利向标准转化。

    (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三)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服务,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四)配合省、市知识产权局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五)配备至少1名知识产权专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省知识产权局采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有效期满后,省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复核,复核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复核通过的企业,省知识产权局发文确认后继续发证,并择优列入知识产权密集型龙头企业培育对象。未通过的,取消其“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暂行)》(闽知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 2017 - 03 - 13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西部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6〕31号),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规范和完善四川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13日


    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西部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6〕31号),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规范和完善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鼓励创新、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门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财政厅负责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使用方式和重点内容;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分配方案;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厅组织征集(申报)项目、审核或评审,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项目储备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并对项目合规、合法、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专利)资助、转移、转化、激励、保护、促进等方面,包括:

    (一)符合《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四川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买有效专利或获得专利独占、独家、交叉等许可。

    (三)应用专利技术等研发新产品,引导我省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高价值专利项目的实施及其产业化;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担保、保险、证券化等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充分利用和实现专利的价值。

    (四)符合《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托专利等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中小微企业。

    (五)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培育知识产权规范化市场,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探索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等。

    (六)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分析、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贯标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体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专项规划和建设知识产权强省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六条因素法按照“明确方向、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原则,选取相关因素,按照一定权重比例计算确定,进行定向财力补助支持。

    第七条 项目法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助、事后奖补、特定补助等方式安排使用资金。各市(州)、扩权县(市)、或省级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进行项目申报,并进行项目审查和上报;省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厅组织审核或专家(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审,同时结合以前年度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年度支持项目从项目库中筛选确定。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财政厅按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九条 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相关市(州)、扩权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选择确定支持项目,并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条 对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在收到财政厅资金文件后,应按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参考依据。市(州)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负责对本地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并向同级知识产权和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自觉配合开展项目合同签订、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对按项目法支持的项目未按实施方案实施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厅将全额追减相应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或所在地区以后年度申请资金的资格,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1〕1号)同时废止。


  • 2017 - 03 - 08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税〔2017〕12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将上述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企业拟纳入第一批核查的,应在3月10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应在3月20日前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给核查部门;除此之外均纳入第二批核查,企业应在6月10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应在6月20日前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给核查部门。

      二、备案资料

      请各相关企业区分企业类别,按照我省制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备案资料》、《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软件企业备案资料》、《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备案资料》、《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等备案资料明细(详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相关纸质材料,重点软件企业一式3份,两份胶装装订,一份活页装订;其他企业一式2份,1份胶装装订,1份活页装订。相关电子文档(《申请表》和附件表格等),以数据光盘形式报送1份。

      三、其他要求

      1.请各企业认真研读相关政策文件,提前做好财务审计、软件产品检测等前期工作。

      2. 各相关企业可通过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jscz.gov.cn)“网上办事”的“税政服务”板块下载相关附件。

      3.企业如无法准确判断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提前履行备案手续,纳入税务部门第一批提交核查名单。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避免加收滞纳金。

      4.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信委核查情况,将2个批次的核查结果分别在省国、地税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核查不通过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由税务机关转请核查单位复核。

      附件: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备案资料

            2.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

            3. 软件企业备案资料

            4.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备案资料

            5.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 2017 - 02 -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四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17年2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第3.5节,将第3.4节第(2)项移至第3.5节并作修改,第3.5节的内容如下:

      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2)项(i)修改为:

      (i) 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七、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第(2)项(i)中的“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八、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第1段修改为: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第3段,将第4段作为第3段,并新增1段作为第4段,内容如下: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九、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第2段中的“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修改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第(2)项修改为: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以及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第(3)项修改为: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第(5)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一、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节修改为:

      7.4.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按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

      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中止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经审核符合本章第7.3.2.1节规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续展。

      十二、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3节中的“或者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节中的“中止期限为六个月”修改为“中止期限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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